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苏州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业经研究生院2018年第22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培养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关心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解决暂时的特殊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困难补助经费。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苏大研[2018]2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根据《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经费管理办法》(苏大财[2012]8号),根据当年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按每生每年60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获资助的研究生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困难调查及认定

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研究生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可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在入学前的每年8月办理好)。研究生将办理好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证明材料等交所在学院(部),由各学院(部)审核材料并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统一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认定困难等级。困难等级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一)特别困难:具备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孤儿,烈士子女等情形之一;(二)一般困难: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经济贫困并出具证明。

个别因突发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困难等级。

 

第五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

一、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原则上不与其他困难资助类项目重复补助;

二、每年10月研究生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后进行统一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年,补助对象为:1、认定为特别困难的研究生;2、认定为一般困难且申请了生源地贷款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拟补助名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即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家庭变故的;

(三)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致伤、致残、致死的;

符合情形(一)或情形(二)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实后,酌情给予1000-5000元补助;

符合情形(三)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实后按照不高于医疗自费部分的30%予以补助,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发生意外致伤、致残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实后酌情给予1000-10000元补助。对于研究生本人发生意外致死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补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签字审批,报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补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审批,校领导签字,报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 附则

一、有关研究生困难补助的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另行商定。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