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字﹝2015﹞237号《关于调用东教楼等教学楼作为考场使用的通知》要求,原定于12月26日(周六)工科楼的在职硕士上课地点有所调整(上课时间不变)具体如下:
课程名称 | 授课对象 | 原上课地点 | 12月26日(周六) 地点调整 |
知识产权 | 工程硕士(计算机64、光学6、电子61)/131 | 北区 | 本部法学院 |
信息检索 | 工程硕士(化学35、纺织3、机电75、艺术1、制药14)/128 | 北区 | 本部法学院 |
请各培养单位及时通知上课学生,以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