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4】13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文件精神,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苏州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背景

120133月,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旨在“服务需求,提升质量”。修订此规定是顺应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现实需要。

2、国内、省内的很多高校纷纷提高了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要求。修订此规定是提升我校学科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有力抓手。

3、修订此规定是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贡献率,加快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修订原则

1、导向性原则

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的修订,要有利于激励创新,防止学术失范;有利于充实学科内涵,提升学科水平,推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科学性原则

1)申请学位核刊标准(SCI(E) 分区、影响因子EICSSCI、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修订版)分类等级等)是体现论文质量的标志之一。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应兼顾论文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

2)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的修订,既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汲取先进高校的成功经验,又要兼顾本院(部、中心)的学科专业具体情况。

3、关联性原则

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既与学位授予情况相关,又决定着学科对学校发展的贡献率。科研贡献率大小是决定学校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将与招生指标、博导遴选、研究生教育奖助等紧密挂钩。

三、工作程序与要求

1、各院(部、中心)对国内先进和同类高校相关学科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进行广泛调研,撰写调研简况。

2、各院(部、中心)根据调研情况,结合本学院(部、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现状和学科发展规划,在不低于现行要求(苏大学位[2012]20号文件附件2)的前提下,提出《苏州大学学院(部、中心)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同时注明:①该科研成果指标要求在国内高校的大致排名;②科研成果指标与何高校相当,比何高校稍低,比何高校稍高)。

3、在广泛征求导师、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审核通过的《苏州大学学院(部、中心)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含注明①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请于318前将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管理科。

我办将竭诚为各院(部、中心)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联系电话: 6511220765116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