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3] 86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大学位[2010]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博士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博士点建设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增列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博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

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增列学术性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任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96011(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196511)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审核办法之附件1《苏州大学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1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境外引进的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除外),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相应条件方可申报:

1.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及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均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博士生导师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三)外单位人员申请增列和认定博士生导师的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其中协作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应为本科及以上院校。

2.申请人为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新的发展方向或填补学科空白点。

3.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协作单位申报人,应已具备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4.申请增列导师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19601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5.申请增列与认定的条件一般应高于上述基本条件。

三、增列与认定博士生导师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申请阶段:918日之前

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提出申请。

外单位兼职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应由其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交申请,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1.外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

1)与我校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

2)外单位委托申请函(含《外单位申请博士生导师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WB1】,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

3)《外单位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WB2】、《外单位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WB3】(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需附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受理外单位申请材料报送时间:916日—917日,报送地点:学位办(蕴秀楼201室),联系电话:65116848,电子邮箱:sudadsgl@163.com

2.个人需提交材料如下:

2-1.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提交材料包括:

1)校内评审用材料

《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B1】(原件一式二份)。

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附件ZXB2,自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所发表论文、所出版学术专著、科研项目、授权专利、获奖证书、SCISCIEEI收录证明。要求:首页列出证明材料清单,再按申请表中所列类目的编号排序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注:证明材料除收录证明需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供院(部、所)审核之用。

以上成果及项目时限为20089月—20138月或20079月—20128月。

校内评审材料袋要求: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XB3】。

2)校外通讯评审用材料

《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B1】(原件一式七份)。

装订好的送审代表性论著(三至五件)(复印件学术性学位博导一式七份)

通信评审材料袋要求: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评审材料分七袋,在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通讯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XB4】,每个袋内分别装申请表原件1份和送审代表性论著复印件1套。

2-2.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提交材料

1)《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RB1】(原件一式两份)

2)已具备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单位或我校有关文件等)【附件RB2,自备】(一式一份)。

装袋要求:申请表原件2份和导师任职资格证明材料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RB3】。

(二)报送初评小组和申请情况阶段:923日上午

 各院(部、所)将《增列博士生导师初评小组审批表》【附件ZB5】(一式两份)和《博士生导师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ZB6】(一式一份)纸质版报校学位办导师管理科(蕴秀楼203室),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sudadsgl@163.com

(三)院(部、所)初评和公示阶段:924日之前完成初评,101日前在院部内完成一周的公示。

1.初评小组审查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增列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XB7】,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认定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RB4】,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初评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申报条件严格把关。

2.各院(部、所)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将《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公章和经负责人签名)报送校学位办导师管理科(蕴秀楼302室),并将同版本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udadsgl@163.com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阶段:9月下旬

各院(部、所)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材料齐全后统一送交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要求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院(部、所)报送材料阶段:9月下旬

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各院(部、所)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导师管理科(蕴秀楼302室,联系电话65112546,电子邮箱:sudadsgl@163.com)。

(六)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校学位办聘请7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增列博士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

(七)校学科组评议阶段:12月下旬

校学科组对通讯评议全部通过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评议。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阶段:12月下旬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请增列博士生导师人员进行审批。经公示两周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公布博士生导师增列名单。

导师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应填写申报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齐全。若申报材料不准确,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若申报材料不真实,则取消本次及下次申报资格。各院(部、所)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逾期未交者,我办将不予受理。

从今年开始,对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未通过者,实行隔年申报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三: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相关文件、核刊及表格(申请人下载)

附件四:学术性学位导师增列与认定相关文件、核刊及表格(各院部下载汇总用

附件五:外单位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相关文件、核刊及表格(外单位下载汇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