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3] 87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大学位[2010]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硕士点建设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增列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列和认定硕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
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增列和认定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2. 年龄不超过56周岁。
3.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项目,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审核办法附件2《苏州大学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2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 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门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参加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
(二)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相应条件方可申报:
1.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我校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及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3.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硕士生导师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三)外单位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的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其中协作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应为本科及以上院校。
2.申请人为所在单位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3.工作单位为高等院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申请增列与认定的条件一般应高于上述基本条件。
三、增列与认定硕士生导师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申请阶段:
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提出申请。
外单位兼职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应由其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交申请,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1.外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
(1)与我校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
(2)外单位委托申请函(含《外单位申请硕士生导师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WS1】,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
(3)《外单位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WS2】、《外单位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WS3】(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格式参照增列、认定导师审核情况汇总表,须经外单位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字,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受理外单位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2.个人需提交材料如下:
2-1.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提交材料
(1)《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S1】(原件一式二份)。
(2)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附件ZXS2,自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所发表论文,所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科研项目(批文、合同、经费本等),授权专利,获奖证书,SCIE、EI、ISTP收录证明,以及科研情况栏所填的除上述材料外的所有其它材料的证明。要求:首页列出证明材料清单,再按申请表中所列类目的编号排序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注:证明材料除收录证明需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供院(部、所)审核之用。
材料装袋要求:袋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ZXS3】】。
2-2.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提交材料
(1)《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RS1】(原件一式两份)
(2)已具备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单位或我校有关文件等)【附件RS2,自备】(一式一份)。
材料装袋要求:袋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导师任职资格证明请装订在申请表第1页后;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RS3】。
(二)院(部)初评和公示阶段:
1. 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增列和认定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XS5】、《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RS5】,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2.各院(部、所)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将《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报送校学位办导师管理科,同时将同版本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udadsgl@163.com 。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阶段: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院(部、所)负责对初评通过的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后再统一送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要求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院(部、所)报送材料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各院(部、所)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导师管理科(蕴秀楼302室,联系电话65112546,电子邮件:sudadsgl@163.com)。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阶段:12月下旬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增列硕士生导师人员进行审批。经公示两周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公布硕士生导师增列名单。
导师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应填写申报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齐全。若申报材料不准确,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若申报材料不真实,则取消本次及下次申报资格。各院(部、所)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逾期未交者,我办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苏州大学学位授权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相关文件、核刊及表格(申请人下载)
附件三:认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生导师相关文件、核刊及表格(申请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