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院全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履岗尽责的主体责任,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大委【2018】93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遵循服务高效、程序规范、负责尽责、准时限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规定对服务对象和主管部门来电来函来访咨询、办理或督办的事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二条 对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督办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及时办结,不得拖延推诿。

第三条 对一般性咨询类、常规事务性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定和程序,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如:招生咨询、印章审签、证明出具、教学培养等相关常规事务。 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告知原因及何时办理。 

第四条 对基层服务对象的请示、其它部门需协助事项以及须由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须及时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

第五条 需院领导审批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第六条 需提交学校研究、审批的事项,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对公文流转审签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经办意见。

第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按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无故推诿拖延,由院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检查。